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以下哪些属于涉及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违法情形?
- A非法获取、持有国家秘密载体
- B买卖、转送、销毁国家秘密载体
- C赠送、出售、丢弃未经处理的涉密设备
- D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涉密信息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9条,以下哪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?
- A涉密信息系统未经过保密测评审查即投入使用
- B委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
- C违反涉密人员管理规定造成泄密
- D未履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泄密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至第62条,以下关于法律责任的总体说法正确的有哪些?
- A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
- B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
- C未取得保密资质从事涉密业务应被责令停止
-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人员,应当依法给予处分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非法获取、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不属于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违法所得的,应当没收违法所得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通过普通邮政、快递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属于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属于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在互联网上传递国家秘密不属于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8条,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8条,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,不需要追究责任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9条,涉密信息系统未经过保密测评审查即投入使用的,应当责令改正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60条,未取得保密资质从事涉密业务的,只需口头警告即可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9条,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信息泄露国家秘密的,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60条,未取得保密资质从事涉密业务的,应当责令停止涉密业务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62条,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61条,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7条,擅自卸载、修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程序属于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59条,委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,应当给予处分。